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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09:47:1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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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09:37 Pos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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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团体支持4号提桉 堕胎应先知会父母
【综合报导】昨日(10月14日)多个团体呼吁加州选民支持4号提桉,规定18岁以下少女进行角胎手术前48小时必须知会其中一位家长或成年家人,以保护少女权益。
据加州1953年通过的堕胎法, 18岁以下少女无须知会其父母便可接受堕胎手术。
三藩巿华人基督教联会主席梅鸿明牧师认为,现时法例规定子女无论从学校护士处取得亚士匹灵等药物或参加学校旅行,均要先得父母同意,但未成年少女接受堕胎手术却无需通知家长,甚不合理,有修改的必要。
此外,病人权益协会李伊云医生亦表示,未成年少女接受堕胎手术其实非常危险,手术中可能会令尿道受损,引发发炎甚至流血不止,得併发症的机会高达24%,她经验所见,更有不少少女堕胎后死亡。
北加州人民行动志工亦有代表认为,现时堕胎法包疪性罪犯,助长一些后父强姦养女的罪桉。
现时美国有35州实施此法,规定未成年少女堕胎前先知会父母。昨日平等公义协会、旧金山华人基督教联会、病人权益协会及北加州人民行动等团体表达并呼吁支持4号提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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