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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2 10:15 Posted.
一个各走极端的案例
“同性恋”──无疑是一个十分具争议性的议题,不单是在社会里,大家对同性恋运动及同性恋者争取的权益有不同意见;甚至在教会里,圣经如何看同性恋这课题,也是一个可以令弟兄姊妹争吵得面红耳热的题目。惟当大家对一个议题各持己见时,是否一定要以敌对的姿态处理?究竟持不同意见人士能否和平共处呢?
最近,美国一间教会因为反对同性恋所采用的激烈行为就成为了新闻的主角,他们的行径也引起争议。事缘是美国韦斯特伯勒浸信会(Westboro Baptist Church)的成员早前于一名在伊拉克阵亡的美军的丧礼仪式进行期间,在场地外举行反同性恋示威。他们高举写上“感谢上帝让士兵死掉”及“你要下地狱”等字样的标语牌,并宣称战争是对宽容同性恋者的惩罚。
死者亲属后来控告教会,最后,法庭认为教会的行径对死者家属造成“心理痛苦与创伤”,并侵犯他们的隐私,裁定教会需支付二百九十万美元的赔偿金,及八百万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对于“同性恋”,我们也同样不能认同,是基于我们对基督教信仰的理解、基于同性恋运动所宣扬的意识形势,也基于同性恋法例对社会构成的影响。但对于美国此教会反对同性恋的行径,我们也绝对不能赞同,甚至也同样反感。我们认为你可以有反对的权利,因为你有表达及言论自由,但并不等于说你可以作出如此不尊重死者及死者家属的言论及行径。
圣经是否定同性恋行为的,因此,基督徒对同性恋问题立场要毫不妥协。作为教会、作为信徒,我们的责任是要勇敢的将真理确实的说出来,但不代表我们有审判的权柄,不代表我们可以以审判者自居。即使面对着不同意见,是否就需要以敌对的姿态对抗呢?何不来个理性、尊重,且有建设性的讨论,以达至持不同意见也能和平共处呢?这不是在多元社会里,不同意见也能共存的原则吗?
不过,是次事件最后需交由法庭审理,教会更因而需赔偿近港币八千万元,这又是否合理呢?虽然,此教会的行径确实叫人感到讨厌,可是,社会上对同性恋问题始终存在争议,处于一个多元社会,我们明白异见可以存在,惟冒犯性的言论却是不容的,因言论自由也有其底线。但究竟那些言论会被定为带冒犯性?而那些言论又不是呢?这界线如何划定实需更多的讨论,以寻求社会大众的共识。
八千万的巨额赔偿,对很多人来说,实在是天文数字,所带来阻吓性的效果相信也会显而易见。惟当社会仍在寻求有关共识,言论自由的界线应如何划定前,这项判决又会否引来寒蝉效应,吓阻更多人就一些具争议性议题作出讨论及表达己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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